首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