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责令暂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招生、限期整顿;逾期… 第四十三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任务: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成绩无效,考核发证机关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