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任务: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要求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的;

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的;

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

纵容、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故意删除、故意丢失、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

考试点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