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