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培训所具备的条件、培训管…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严格管理,核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培训、报考、换证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