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死亡或者身体条件已不能满足本规定要求,无法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提出注销申请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且未换领新证或者换证不通过的。

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