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培训所具备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过程管控、培训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