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