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