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