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