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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六节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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