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预计最大涌水量;

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