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