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十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