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