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三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三节 井下爆破 第三百八十条 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百八十一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八十二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员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 第三百八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百八十六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并应当与专用起爆控制器配套使用。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 第三百八十八条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 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九十条 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九十一条 爆破员必须把炸药、数码电子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孔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孔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第三百九十四条 炮孔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孔封泥。 第三百九十五条 炮孔深度和炮孔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百九十六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以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第三百九十八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九十九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第四百条 爆破用通信电缆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百零一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起爆控制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 第四百零二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员必须在装药完成后,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对电爆网路进行检测。 第四百零三条 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 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入井后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时取出使用,并能通过密码、人脸或者虹膜识别等实现“三人连锁爆破”。爆破后,必须… 第四百零五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爆破用通信电缆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员一人操作。 第四百零六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员、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零七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将爆破用通信电缆从起爆控制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至少30min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四百零八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 第四百零九条 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