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管 第五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准… 第六十一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第六十四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