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
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
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