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