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监管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监管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