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迁入内地(大陆)落户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