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住宿旅馆;
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住宿旅馆;
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