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