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