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风(以下简称防风防台)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二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组织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第三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 港口码头的设计应当考虑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要求,大型港机安装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装置)。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 第八条 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九条 轨道式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十条 大型港机预防突发性阵风的措施: 第十一条 单台门座起重机在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第十二条 单台门座起重机在不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第十三条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以下简称装卸桥)的防台措施: 第十四条 吸粮机的防台措施: 第十五条 装(卸)船机的防台措施: 第十六条 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第十七条 斗轮堆取料机的防台措施: 第十八条 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的防台措施: 第十九条 25吨级及以上轮胎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第二十条 输油臂的防台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其他类型的大型港机的防风防台措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督促、检查港口企业防风防台工作,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大型机械防台管理规定》(暂行)(交水发〔1997〕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