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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组织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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