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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督促、检查港口企业防风防台工作,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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