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章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海警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九十条 海警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帮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办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海警机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第二百九十四条 海警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二百九十五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 第二百九十六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 第二百九十七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第二百九十八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 第三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听取海警机构意见时,海警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移送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零一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移送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复议。 第三百零二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第三百零三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节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规定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零四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 第三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第三百零六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海警机构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百零七条 达成和解的,海警机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第三百零八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百零九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海警机构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海警机构应当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百一十二条 海警机构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一十三条 海警机构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海警机构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海警机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三百一十六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自身的安全为限度。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