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节 第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海警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九十条 海警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帮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办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海警机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第二百九十四条 海警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二百九十五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 第二百九十六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 第二百九十七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第二百九十八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 第三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听取海警机构意见时,海警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移送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零一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移送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复议。 第三百零二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第三百零三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节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规定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九章 目录 第二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