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四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警机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海警机构负责人决定;海警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相应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 第二十八条 海警机构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条 被决定回避的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