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海警机构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 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