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海警机构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移送相应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