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五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五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警机构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警机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