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五条 入境游艇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口岸接受检疫。 第六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抵达口岸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下列事项: 第七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到达检疫地点前12小时将确定到达的日期和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第八条 无重大疫病疫情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电讯检疫,并提供《交通工具卫生证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艇,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由检验检疫机构在检疫锚地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第十条 除实施电讯检疫的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疫以外的其他游艇,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开放码头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一条 受入境检疫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检疫完毕并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第十二条 办理入境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游艇检疫总申报单》、《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入境游艇上的受染病人实施隔离,对疑似受染病人实施不超过受染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 第十四条 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第十五条 入境游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艇上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游艇;需要带离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出入境人员携带… 第十六条 携带犬、猫(以下简称宠物)入境的,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 第十七条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宠物入境随行手续。 第十八条 入境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带离游艇: 第十九条 入境游艇经检疫查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等证单。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