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九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艇,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由检验检疫机构在检疫锚地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来自受染地区的; 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有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