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抵达口岸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下列事项:

游艇名称、国籍、预定抵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

发航港、最后寄港;

游艇操作人员和其他艇上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

依法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