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宠物入境随行手续。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30天。

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免于隔离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