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四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四条 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来自受染地区的; 被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污染的; 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