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入境游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艇上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游艇;需要带离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游艇上装载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做封存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