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一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一条 受入境检疫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检疫完毕并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入境时应当在检疫地点等候查验,并尽早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