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三、 三十三、 对《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三) 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四) 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 (五)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六)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 (七) 将第十六条中的“提交”修改为“报检”,删去“出具入境货物通关证明”。 (八)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入境”修改为“进境”,“查验”修改为“验核”。 (九)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十)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修改为“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凭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查验”修改为“… (十一) 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十三) 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有关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引用法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 (十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