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

(十)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修改为“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凭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查验”修改为“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