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三、 对《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 三十三、 对《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修改为“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凭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查验”修改为“验核”。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