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六)

(六)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