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三、 四十三、 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三) 将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四)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五)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水生动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提单、装… (六)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运输水生动物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凭货运单、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 (七) 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八) 将第四十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直属海关”。 (九)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海关对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 引用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