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五)

(五)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水生动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