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六)

(六)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运输水生动物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凭货运单、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