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三、 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四十三、 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