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