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修改为“凭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获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五)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修改为“凭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 (六)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向… 将第二款中的“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