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将第二款中的“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将第二款中的“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 目录